关于组织开展“三八”节系列纪念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三八”节

系列纪念活动的通知

基层工会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各基层工会女工组织要以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契机,结合市总实施的服务职工办实事计划和女职工关爱行动,围绕“中国梦· 劳动美-女职工在行动”主题教育活动、“培育好家风--女职工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精心设计载体,吸引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庆“三八”系列活动中来,通过活动争取全社会对广大女职工和女职工工作更多的重视、关心和关爱,为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丰富多彩主题活动

基层工会女工组织要以服务基层、服务女职工为宗旨,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女职工特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培育好家风--女职工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读书活动、报告会、演讲赛、最美家庭评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引领女职工树立理想信念,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女性在家庭中独特的作用传播崇德向善、和谐和睦的正能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实践贡献智慧。

    二、加大依法维权宣传,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以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落实为重点,在“三八”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一)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国家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宣传普及工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大力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特别规定》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合同条款,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守法义务,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生育社会价值、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二)集中开展要约行动。

依托工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区、企业,要重点对未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企业、合同到期未续约企业集中开展要约行动,着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和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

  (三)着力提升协商质量。

紧紧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广泛征求女职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协商议题,抓实抓细协商内容,确保协商内容详实具体、量化细化,有效提升女职工专项合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深入开展自查督查。

针对协商形式化、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协商质量不高、履约不到位等问题,组织女职工代表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着力推动女职工专项合同协商、签约、履约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总结培育协商内容针对性强、协商程序规范、履约实效显著、女职工满意度高的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典型经验, 充分运用“互联网+”时代网络资源优势,通过开辟专题专栏、解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宣传推广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成功案例,切实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三、弘扬正能量,大力选树宣传先进典型

    结合深入开展的“中国梦.劳动美--女职工在行动”活动和全市“五一巾帼标兵岗”“五一巾帼标兵”推荐表彰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一批女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女职工创新工作室,扩大“五一巾帼奖的社会影响力,彰显女职工的巾帼风采和奉献精神,引领女职工“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引导广大女职工树立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理念,用劳动托起中国梦,在奉献中体现价值、展示新作为。

    四、真诚为女职工办实事,加大帮扶工作力度

    要不断丰富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内涵,把困难帮扶、职业健康、就业服务、子女助学、心里关怀作为主要内容,提高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要认真落实市总办实事计划,把单亲困难女职工、困难女性农牧民工作为重点帮扶群体,在“三八”节期间开展集中走访慰问活动,通过各种形式为她们送去工会组织的特别关爱。

    2、继续推广“女职工特病保险”深入开展“女职工特病保险”活动预防“两癌”知识讲座,加强宣传,让更多基层女职工组织了解“特病保险”的作用,努力扩大覆盖面和参保面,让特病保险惠及更多女职工,为更多的女职工筑起健康屏障。2015年全市女职工妇科发病率在增加,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2016年,市总工会将开展“送健康下基层”活动,同时经呼伦贝尔市总工会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将特病保障项目从四项增加到六项,扩大赔付内容。乳腺癌保险赔偿金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妇科子宫癌类保险赔偿金从1.5万元提高到2万元(具体内容见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并将“平安助健康”项目列入“保险办法”中,设立“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进一步规范了“平安助健康”项目的有效实施。基层女工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了解“特病保险”的作用,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要积极为女职工投保或送保,送去一份“特别的关爱”。在为女职工进行投保的基础上,要认真负责掌握女职工身体状况,及时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报告投保女职工出险情况。同时,要把参保女职工人数和理赔人数年终报市总女职工部。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女职工特病保险工作总负责人白云峰,额尔古纳区域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18547022158。

    请基层女工组织结合实际,逐项抓好落实,并将开展活动情况和图片于3月20日前及时报市总女职工部联系人:王薇,联系电话,6823449(邮箱:eszgh880@163.com)。

 

附:1、《2016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2、《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

 

                

                               额尔古纳市总工会

                                2016年2月23日

附件1

统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   织   工   作

 

下发活动文件

 

活动周期 

有(  )

无(  )

 

宣传月( )

 

宣传周( )

宣传日( )

参加活动地市(个)

参加企业

(家)

参加职工

(人)

参加女职工

(人)

 

 

 

 

 

 

活   动   情   况

集中宣传

(场、次)

法律咨询

(场、次)

专题讲座

(场、次)

知识竞赛

(次)

 

 

 

 

开展隐患自查地市(个)

开展自查活动   企业(个)

查处安全隐患

(起)

解决侵权问题(个)

 

 

 

 

宣传报道

参与报道媒体     (家)

开辟专题专栏    (个)

各类宣传报道     

(篇)

 

 

 

2016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特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凡身体健康且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能正常工作及劳动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女性家属,均可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责任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

   二、原发性其他妇科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及子宫肉瘤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原发性其他妇科癌保险金”。

   三、妇科癌症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且必须行子宫全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妇科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妇科癌身故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包括原发性或原位癌)、子宫肉瘤造成身故的,本公司全额给付该参保人 “妇科癌身故保险金”。

   五、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诊断初次发生妇科原位癌(即乳腺原位癌、子宫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卵巢原位癌、输卵管原位癌、阴道原位癌),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该参保人“妇科原位癌保险金”。

   六、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包括原发性或原位癌)、子宫肉瘤的,本公司全额给付“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且必须行子宫全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包括原发性或原位癌)、子宫肉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二、初次参保的,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观察期,观察期内参保人经医院确诊为初次患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出险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或因初患妇科癌身故或因初次发生妇科癌症(原发性或原位癌)且必须行子宫全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

原发性乳腺癌

30000元

35元/份

原发性其他妇科癌

20000元

妇科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

5000元

妇科癌身故

5000元

原位癌

10000元

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

2000元

 

      第六条  投保份数及参保人管理

   一、每一参保人投保本保险,按整份投保,每人最高为2份,具体投保份数由参保人在限额内自定。

   二、为了便于管理,保险公司须将女职工参保情况随时向参保女职工所在单位的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并于每季度末向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各盟市、产业工会女职工部备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一、参保前保险公司须向参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首次参保的单位,如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全员履行健康如实告知义务。

   三、参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并不履行保险责任,不退还所缴保费。

      第八条  保险受益人

   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和妇科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参保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妇科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其他妇科癌、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女性大病爱心救助金保险金申请:由参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病历、病情诊断书、癌症确诊证明(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所需资料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二、妇科手术切除术住院医疗申请:由参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病历、病情诊断书、癌症确诊证明(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医疗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所需资料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三、妇科癌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诊病历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丧葬证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所需资料,经审核无误,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需进行理赔调查的,理赔时效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理赔管理

   一、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癌症确诊书必须是该参保人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书方为有效。

   二、若保险公司对医院提供的诊断书有疑问,可要求到另一家医院进一步确诊,如果重新确诊无疑的,检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重新诊断后验证原诊断不真实,检查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参保人变动

   一、参保人一旦投保,一般中途不得退保。参保人因劳动关系变动、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等,在保险有效期内,未终止保险关系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参保人因离职、调离自治区等不利于维持保险关系的,可书面申请退保(其他情况除外),保险公司自收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实际所缴保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二条  办理终止保险关系

   参保人若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况退保的,或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因妇科癌以外原因身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保险关系的手续:

   由申请退保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退保申请书(或解除合同申请书);参保人参保证明;参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收到上述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参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由保险公司与参保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参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及子宫肉瘤。原发性指非因其他部位所患癌症转移至上述部位而发生的癌症。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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